【根本案情】2013年6月,熊某为下降饭馆运营本钱,经过张某某介绍的“技术人员”改装店肆内电能表,使电表明值差错-58.3%,运营期间累计少计国家电力资源62408.96kWh(价值5.5万元)。2015年4月,熊某转让该店肆,但未将电能表恢复原状,导致国家电力资源继续丢失。到2019年5月案发,国家累计丢失电力资源231442.61kWh(价值18.94万余元)。
【不合定见】熊某伙同张某某经过改装电能表方法少计实践运用的电量,以此到达少交电费的意图。关于这一行为该怎么确定,存在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熊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应当确定为诈骗罪。电能表是用于计量电力运用量的特别仪器,因为电力买卖是先交给后计量,所以默许电能表的示数即为用户的实践用电量,也是供电公司收取电费的根据。熊某经过别人改装电能表这一手法少计电量,隐秘其运用了未计部分电力的现实,使供电公司根据不实在的示数对实践用电量产生了错误认识,抛弃了未计部分电力的电费给付请求权,从而到达骗免电费的意图,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电力的特别性决议了其即用即供、运用即占有。熊某在不合法改装后实践占有和运用了更多的电力,却仍依照电能表明数交纳电费,不需求付出对价即占有了未被计入电能表明数的电力,客观上归于以隐秘手法盗取了该部分电力并使供电公司遭受经济丢失的行为,契合偷盗罪的特征,构成偷盗罪。
在现代社会中,偷电现象都会存在且日益猖狂,现已演变为严峻的违法问题。传统理论将“偷电”当作偷盗违法处理。但现实上,咱们平常所说的“偷电”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虽然或许都是环绕用电计量设备施行的,但“偷电”既或许是偷盗罪,也或许构成诈骗罪。前者如偷盗电力行为,后者如骗免电费的行为。判别“偷电”行为的性质,需求结合详细的行为特征加以判别。
就本案而言,作者觉得熊某和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首要,违法对象是电力自身而非电费给付请求权。电力是无形物,需求依托电能表来记载实践用电量并作为收取电费的根据。一起,电力买卖是先交给后计费,故可分为占有(交给)、计量和收费三个阶段。熊某等人经过改装电能表,使部分被运用的电力不被计量,也就不会被收费,可见改装电能表的行为针对的是电力自身,而不是供电公司的电费给付请求权。实践中存在正常用电后、供电方按电表收费前经过回拨显现数来骗免电费的状况,此刻危害的是供电方的电费给付请求权,构成诈骗罪。
其次,获得产业的手法是隐秘盗取而非诈骗。电力具有即用即供、运用即占有的特色。因而,熊某用电时便现现已过不合法改装的电能表,在供电方不知情的状况下占有和运用了未被计量的电力,而并非是经过细心修正电能表明数来诈骗供电方,故本质上是一种“隐秘盗取”行为。
最终,被害方没有处置产业的意思和行为。熊某等人不合法改装的电能表虽未能完好记载实践用电量,但示数仍然是实在的。因为电力买卖是供、用行为一起发生,熊某运用时便占用了未被计量的电力,但供电方正常的供电行为并非是处置了该部分电力;到收取电费时,因不合法改装后的电能表明数小于实践用电量,供电方经过电能表明数并未认识到有未被计量的电力存在,也就不存在处置该部分电费给付请求权的意思和行为。
此外,关于熊某和张某某偷盗数额,应当为从改装之日起到店肆转让停止最近一段时间内偷漏应缴电费的数额,而非到案发之日的一切未计电力数额。
在偷盗电力违法中,因为是即供即用、先供后付,因而行为人不合法改装电能表仅仅准备行为,此刻供电方并未丢失电力,行为人也没有不合法占有电力;只要行为人开始运用并产生了未被计入电能表的电力时,行为人才算是隐秘盗取并占有了这部分电力,与此一起,供电方的法益遭到了实质性的危害。
当然,关于店肆转让之后至案发之前的电力丢失,也应当予以点评。作者觉得,关于这部分电力丢失,能够参照《关于处理偷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第5款的规则,将其作为因偷盗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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