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郑来运诉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劳作争议案子(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50号)。申请人裁定恳求为:1、判决榜首被申请人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700元。2、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100元。3、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56400元。4、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罢工留薪期间薪酬43710元(自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2月23日,共93天)。5、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被逼离任经济补偿28200元。6、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护理费965.32元(2023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3日)。7、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膳食补助费150元。8、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医疗费6303.53元。9、判决被申请人一付出申请人判定费300元。10、判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付出责任承当连带责任。以上合计248828.85元。
一、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40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577元、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人民币42308元。
二、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02月23日罢工留薪期薪酬人民币31731元。
三、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医疗费人民币6303.53元。
四、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住院膳食补助费150元。
五、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应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出判定费300元。
因与你单位没办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递等多种方法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定判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5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取判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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